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清遠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申請、審批工作已取消,《清遠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管理辦法》(清科〔2012〕93號)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
二、主要內容解讀
《清遠市科學技術局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廢止<清遠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決定》主要對《清遠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管理辦法》(清科〔2012〕93號)予以廢止,并明確自發布之日起,所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實施,以進一步保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時效性。
三、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清遠市科學技術局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廢止<清遠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后,通過市科技局官方網站進行發布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