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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清遠市區公交客運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05-12

                      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粵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區公交客運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4月28日


                    清遠市區公交客運行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清遠市區公共交通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建立科學合理財政補貼機制,節約高效利用公共財政資金,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120號)精神及《清遠市區公交客運服務成本規制方案》,結合清遠市區公共交通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區公交線路實施的財政補貼、成本和收入規制、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公交財政補貼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為彌補市區公交運營企業因執行低票價、特殊群體乘車優惠、經營冷僻線路、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在實施成本和收入規制以及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的基礎上,給予的財政補貼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成本和收入規制是指由市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的,通過合理界定公交企業運營成本和運營收入的核算范圍、核算標準等,進行測算、審核和評價公交企業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并核定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 市區公交實施財政補貼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節約高效、健康持續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實施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財政補貼構成與核定

                      第六條 市區公交客運財政補貼由清遠市本級財政承擔,補貼資金納入市本級年度預算。

                      第七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的規制成本、規制收入具體核定方法按照《清遠市區公交客運服務成本規制方案》執行,當核定市區公交運營企業的規制成本大于規制收入時,啟動成本規制補貼。

                      第八條 市區公交客運財政補貼額度是市區公交運營企業規制成本與利潤之和,并與規制收入的差額,經服務質量考核調節后由財政給予補貼。即:

                      市區公交財政補貼=(規制成本+利潤-規制收入)×90%+(規制成本+利潤-規制收入)×10%×服務質量考核調節系數。式中,利潤=直接運營成本×凈利潤率×(1+所得稅率)。

                      第九條 規制成本是指規制年度市區公交運營企業執行市交通運輸局核準的市區公交客運服務方案產生的與運營服務相關的成本費用,由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構成。即:

                      規制成本=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

                      第十條 規制收入由規制年度市區公交運營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構成。即:

                      規制收入=公交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按照《清遠市區公交客運服務質量考核方案》(以下簡稱:《服務質量考核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公交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工作。

                      市區公交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內容包括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服務管理、經營績效、社會評價和附加分六個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二條 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結果與財政補貼資金掛鉤,占規制年度財政補貼額度的10%。即:

                      服務質量調節額度=(規制成本+利潤-規制收入)×10%×服務質量考核調節系數。

                      服務質量考核調節系數由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服務質量考核方案》具體組織考核評價確定。

                      第三章 財政補貼預算、撥付和清算程序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市區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公眾出行需求和財政收入等因素,于每年度8月底前科學核定下一年度《清遠市區公共交通行業運營服務方案》(以下簡稱:《運營服務方案》),作為下一年度企業規制成本和運營指標考核的核算基礎。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于每年度9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市區公交財政補貼清算結果,并結合《成本規制方案》和下一年度《運營服務方案》等,科學編制下一年度市區公交運營企業財政補貼預算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按照程序納入下一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經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將市區公交運營企業財政補貼支出指標下達給市交通運輸局。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財政補貼預算安排,按照“季度預撥、下一年度清算”的方式,組織市區公交運營企業申請和清算財政補貼資金。規制年度每季度預撥額度按照全年預撥額度的25%于每季度的前15天撥付,全年預撥額度為規制年度財政補貼預算總額的90%。

                      第十六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應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編制規制年度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一并提供規制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年度財務綜合報表、運營生產報表、人員、車輛臺賬等與成本規制相關的必要資料,報市交通運輸局審核。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市區公交運營企業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并將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規制年度市區公交運營企業實際發生的運營成本費用、收入等進行核算,核定年度規制成本和規制收入,并綜合市區公交運營企業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形成年度成本規制審核報告,提出規制年度財政補貼資金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規制年度財政補貼清算資金核定,根據核定結果及時撥付清算資金。

                      規制年度已預撥財政補貼資金高于規制年度財政補貼清算資金的,超出部分從下一年度財政補貼預撥資金中扣減。

                      第四章 調整程序

                      第二十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需在規制年度《運營服務方案》之外新增公交線路、變更運營服務信息以及新增和調整車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

                      因客觀原因需變更規制年度《運營服務方案》,新增財政補貼資金預評估超出年度預算10%以上的,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征詢市財政局意見并報市政府同意。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新增開行公交線路、變更運營服務信息以及新增和調整車輛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納入財政補貼范圍。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執行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因突發事件下達的指令性公交運營服務任務的,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在企業完成指令性任務后出具證明材料,相關公交客運服務成本費用按照本辦法納入財政補貼范圍,并在規制年度財政補貼資金清算時一并兌付。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確因政策變化或客觀實際需要調整規制成本費用項目或約束標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申請報告。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在收到申請報告后3個月內對市區公交運營企業營運成本進行評估,綜合考慮成本變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確定是否調整成本規制項目或約束標準,并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新出臺公交運營成本構成、約束標準等相關政策法規或技術標準,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調整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是市區公交運營企業實施成本規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定運營方案、預算申報和撥付、企業規制成本和規制收入審核、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等。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有效配置市區公交資源,通過優化線網、場站布局和運營組織等,促進市區公交行業提高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市區公交實施成本規制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年度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核定財政補貼清算資金并按照相關程序及時撥付。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政府定價的相關規定,制定及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指導和監督新能源公交車輛推廣相關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公益服務與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協調的績效考核方案,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客流以及票款數據的信息化管理機制,完善客運的計量統計方法。推廣刷卡乘車和電子支付,建立健全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日常臺賬管理,便于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并保證補貼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市區公交運營企業有虛報、瞞報、謊報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按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條 第三方機構在調查評估和考核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市交通運輸局有權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追究第三方機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聘請第三方機構服務質量考核、成本和收入核算等項目經費,在公交行業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期滿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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