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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4-05-10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它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權限,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國務院要求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精簡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辦法,堅決糾正執法隨意、“一刀切”執法等現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2012年6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并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及細化標準,2013年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的情況較多,部門職能也進行了調整,2021年8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2012年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及細化標準進行了修訂,出臺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根據《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該修訂后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同步修訂了《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修訂的《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規定》),是為了規范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統一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開展行政執法,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修訂目標與政策意義

                      (一)依法行政的法定要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七條、《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與第十八條,均規定了行政執法主體制訂、修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職權。

                      (二)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為保證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相對統一,為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依據和適用規則。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適用規則,為各縣(市、區)開展行政處罰提供依據和適用規則。

                      (三)適應客觀形勢的變化。行政處罰對情節輕重進行考量時,最重要的考量指標是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近幾年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用工模式變化較大,勞動者工資水平增長較快,單案的涉及人數和金額增長明顯。前期制訂的考量標準已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違法案件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相應調整情節輕重考量標準。

                      三、主要內容解讀

                      《自由裁量權規定》共分五章十八條。第一章明確了本規定的制定依據、適用對象;第二章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第三章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標準;第四章明確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和監督;第五章為附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1.《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適用范圍?

                      答:《自由裁量權規定》適用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答: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性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處罰與教育并重原則等五項原則。具體在《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五條中有詳細規定。

                      3.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自由裁量權規定》對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如何規定?

                      答:直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一)(二)(四)(五)項條件,有法定標準、額度的還需滿足第(三)項條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四)(五)項條件,有法定標準、額度的還需滿足第(三)項條件。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六)(七)(八)項條件:(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5人的;(二)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不足30%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2個月的;(五)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七)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八)未造成社會影響的。

                      5.《自由裁量權規定》對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分為哪些檔次?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情節、侵害對象人數、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涉案金額、危害后果的輕重等,將決定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分為三檔: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在情節嚴重基礎上予以考量。

                      6.《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情節較輕認定?

                      答:《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對情節較輕認定因素作了詳細規定,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10人的;(二)涉案金額不足2萬元的;(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不足50%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的;(五)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六)經批評教育,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七)危害后果較輕的;(八)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九)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輕的;(十)其他應當認定情節較輕的因素。

                      7.《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情節較重如何認定?

                      答:《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對情節較重認定因素作了詳細規定,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二)涉案金額2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50%以上不足100%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半年的;(五)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查處半年后一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六)不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七)經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八)造成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九)同時發現存在兩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十)引發不足30人群體性事件的;(十一)被當地新聞媒體報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十二)其他應當認定情節較重的因素。

                      8.《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答:《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對情節較重認定因素作了詳細規定,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3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的;(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100%以上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半年以上的;(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六)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查處后半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七)同時發現存在三項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八)特殊勞動保護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職工的;(九)采取逃匿、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轉移處分財產等方式,拒不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十)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追回決定,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十一)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十二)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或者在互聯網上報道或者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十三)其他應當認定情節嚴重的因素。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違法行為需達到情節嚴重的條件后才能予以處罰的,應依照前款規定確定該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修訂的亮點

                      修訂后的細化標準對12類77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處罰細化幅度,涉及34部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增加的內容

                      1.增加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網絡招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新法的罰則細化標準,為新法的實施提供執行細則。具體見細化標準序號13-17、36-43、47-49、50-67。

                      2.針對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新增的輕違不罰、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的規定,增加了不予處罰的適用標準,形成免責清單,進一步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具體見暫行規定第八條和免處罰清單。

                      (二)修改的內容

                      1.修改了《行政處罰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經修訂法律的罰則細化標準。具體見細化標準序號50-59(既有新增內容也有修改內容)、18-20、24-32。

                      2.修改了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考量標準,主要是基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上調了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2項指標,另外增加了行政相對人配合整改情況的考量因素,凸顯處罰與教育并重的處罰原則。具體見暫行規定第十、十一、十二條。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一)文件中的關鍵詞:本規定所稱自由裁量,是指根據立法目的、原則,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改正措施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

                      (二)自由裁量權的審核制度: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主辦監察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處罰依據、額度等提出審核意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對處罰建議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復雜、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當實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制作、保存《復雜、重大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集體討論記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六、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本《自由裁量權規定》由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在《自由裁量權規定》正式印發后將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并采用文字加圖片的形式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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