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方志館建設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機構:
為促進和規范方志館建設,充分發揮方志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推動我省方志館建設高質量發展,現將《廣東省方志館建設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辦地方史處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
2021年10月9日
廣東省方志館建設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方志館建設,充分發揮方志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方志館是收藏保護、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和地方文化資源,宣傳展覽展示國情、地情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具備收藏保護、展覽展示、編纂研究、專業咨詢、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三條方志館建設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方志館屬于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應當建立方志館;設區的市做好統籌規劃,根據實際,市、區可整合資源建設,也可分別建設方志館;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立方志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方志館建設,定期匯總、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方志館目錄。
鼓勵通過多元化渠道籌集資金建設方志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方志館建設。
第五條方志館建設應當納入當地建設總體規劃和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參觀和利用,符合安全與環保等要求。
方志館的建筑面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確定。地級以上市方志館,建筑面積一般應不小于10000平方米;縣級方志館,建筑面積一般應不小于5000平方米。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地情展覽展示區域應當占一定比例。
方志館原則上應當獨立建設,確需與其他歷史文化設施整合建設的,其功能應當相對獨立,通過整合資源,實現服務效能最大化,保障社會公眾共享方志文化成果。
第六條方志館應當設收藏保護區、地方文獻閱覽區、地情展覽展示區(含常設展區、專題展區)、編纂研究區、學術交流區、信息服務區、行政辦公區等主要區域,并建設與之相配套的設施。
第七條方志館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科學、美觀、環保的要求,執行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抗震、承載、安全、防潮、防蟲、防光、防塵、防污染、節能等標準與規定,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及庫房所需特殊保管設備。
方志館應當定期對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第八條方志館展覽展示內容應當主題突出、特色鮮明、內涵豐富、脈絡清晰、內容準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體現主題主線、主流本質,反映當地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發展脈絡,突出地方特色、方志特色、時代特色。
展陳手段應當多樣化,充分用實情實景實物和現代技術手段,增強生動性、直觀性、體驗性。展陳說明和講解詞應當準確、完整、權威。展出物品和史料客觀真實,有一定數量原件展品,復制品、仿制品和輔助展品標注清晰,復原陳列保持歷史原貌。在保持基本陳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及時補充體現時代精神的內容,并常態化開展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方志館展陳內容(展覽主題、說明和講解詞等)和設計方案應當提前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并按要求報有關部門審定。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應當及時完善、更新、調整展陳內容和設計方案。
第十條 方志館應當加強館藏資源(包含地方志書、年鑒、地方史、家譜族譜等地方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建設,建立館藏資源征集、鑒定、整理、收藏、保護體系,完善征集、捐贈程序,建立征集、捐贈臺賬,簽訂實物征集、捐贈確認書。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方志館捐贈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
方志館可以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館藏資源專藏或者專題活動,捐贈數量多且價值比較高的可設專區展示其捐贈品。
館藏資源屬于文物、檔案或者國家秘密的,方志館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檔案管理或者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方志館應當在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書、年鑒、地方史、家譜族譜等地方文獻、音像資料的同時,加強對實物的征集。
實物包括在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能反映當地各個歷史時期時代特色、地域特色且具有存史、育人、資政價值的各類物品以及重要實物的復制品。
第十二條各地應當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推動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方志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第十三條各地應當主動將數字方志館融入數字政府建設,創新手段,豐富內容,充分利用數字化技術,活化地方志和地情資源,滿足人民群眾地情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充分利用方志館資源和平臺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開展公益性地情教育、全民閱讀、全民科普、學術交流、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
鼓勵結合國家及當地重要紀念日等時間節點開展地情宣傳教育、信息服務以及學術交流活動。
鼓勵、支持和推進各級方志館創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各類基地。
第十五條方志館為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內部管理、對外服務體制機制,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健全服務規范,免費向公眾開放。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服務評價制度。
第十六條各級方志館應當配置與其功能、規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保障其正常運行。
多渠道培養方志館管理人才和地情研究人才,鼓勵和支持建設方志館志愿者隊伍。
鼓勵和支持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志愿者和公益性義工組織從事方志館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方志館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規范、指導方志驛站、方志文化廣場、地情體驗館(站)等其他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推動鄉村、社區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黨群服務中心、村民活動中心、宗祠、名人故居等設施建立村情(史)館。
方志驛站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發展,應當具備志鑒史等地情文獻查閱或地情展覽展示以及其他地情服務咨詢功能。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文化稟賦相對集中的區域組合建設方志館、方志文化廣場、方志驛站、方志長廊、地情體驗點等設施形成立體化、復合型的基層方志文化場館體系。
第十八條各級方志館開展示范性方志館創建活動,其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授予“廣東省示范性方志館”稱號,頒發牌匾,并在全省推廣其建設經驗:
?。ㄒ唬┙ㄔO方向正確、主題突出、特色鮮明、內容豐富;
?。ǘ┙ㄖ娣e符合要求,建設規范,功能區完備;
?。ㄈ┓街咎厣@著,館藏資源豐富,基地創建活動突出;
?。ㄋ模┓招问蕉鄻?、成效顯著,群眾滿意度高。
對在方志館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方志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方志館的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