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辦理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根據《清遠市開展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專項精準執法檢查實施方案》有關部署,7 月18日,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精準執法行動,發現該公司存在:1、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污水池)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車間天然氣使用區域、棒爐天然氣管道的場所未按照規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經局領導批準,我局對清遠市某鋁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檢查當天,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證據照片 2 份、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污水池相關設備、設施?,F場對當事人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及進一步收集和固定違法行為的證據。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以上兩項安全隱患問題,構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我局依法對該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第三十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3 條:“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保◤娭菩詶l文)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 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清遠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1、人民幣 10000 元(壹萬元整)罰款;2、人民幣 10000 元(壹萬元整)罰款。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5 號,2015年 4 月 2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77 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钡囊幎?,以上兩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共計人民幣20000 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罰款 3000 元(叁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該案是清遠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今年開展重大事故隱患2023行動精準執法階段辦理的一宗“一案雙罰”執法案件,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嚴格按照應急管理部精準執法的檢查事項和內容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當天發現違法行為、立即下達執法文書、立即進行調查取證和詢問調查,當天基本完成了案件調查及違法行為的證據固定,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得到提升。在案件調查時,該公司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檢查和調查取證,立即聯系燃氣公司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以及對有限空間(污水處理池)停止使用,認定其主動消除安全隱患,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通過此次精準執法階段的執法檢查,我局既指導企業發現安全隱患,又秉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對工貿行業的精準執法檢查和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作出了明確的指引,充分體現了執法與服務并重的效果。為我市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重大事故隱患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借鑒。
案例2:
清遠市清城區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0日,清城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實際不符,無加油站主管職責);2、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組織演練(2022年上半年未對中毒窒息、車輛傷害、泄露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演練);3、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負責人何作士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上述3項違法行為涉及該企業、及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兩個違法主體,其中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清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一)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何某存在“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實際不符,無加油站主管職責);”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何某作出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存在“2、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組織演練(2022年上半年未對中毒窒息、車輛傷害、泄露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演練);”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對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三)清遠市日廣石油有限公司存在“3、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負責人何某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钡男袨?,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有關規定,以及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規定,鑒于此項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于同日立即成整改,整改過程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對清遠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存在:“3、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負責人何作士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钡男袨椴挥枰蕴幜P。
【案件評析】本案中的何某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卻未能根據企業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且未照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演練,因此,依法對該公司和其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屬于一案雙罰,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規范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行為,對企業直接負責人的處罰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盡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案例3:
清遠市清新區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清新區某煙花爆竹店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清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清遠市清新區某煙花爆竹店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清新區某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店證件地址為清遠市清新區龍頸鎮江咀頭公路邊,現在清遠市清新區龍頸鎮某綜合商店存放煙花爆竹共6種,共4箱。該店在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處理結果】該店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5 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5 號)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對該店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 1200 元(壹仟貳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安全意識薄弱,為方便銷售,獲取利潤最大化,不惜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秉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應給予行政處罰,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以警示,本案的辦結為今后查處類似案件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