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機械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佛岡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機械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油漆房存放有30余桶除油劑(白電油),4L/桶、調漆房存放有1桶除油劑(白電油),4L/桶];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抽查發現該公司有30名焊工作業人員持假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清遠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并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審查、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和將琿春市某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偽造、買賣30張假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關線索于2023年6月13日移交清遠市公安局查處。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七)違法行為惡劣,......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的規定,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1、罰款人民幣60000元(陸萬元整);2、罰款人民幣90000元(玖萬元整),共處人民幣15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該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項主要為特種作業、有限空間、主要負責人履職等均為重點檢查事項。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通過現場調查和詢問調查兩個環節,精準確定存在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對涉嫌刑事犯罪有關線索依法通過行刑銜接手續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執法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對標對表進行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事實認定清晰,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切實做到精準執法。同時清遠市應急管理局以罰促改,督促企業認真履行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定持證上崗,警醒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持續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案例2:
英德市應急管理局對英德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6日,東華鎮應急辦接清遠英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線索報告,派出執法人員會同高新區管委會對英德市某涂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公司聘請的危運車輛車內有50kg/桶丙烯酸樹脂11桶,25kg/桶的丙烯酸樹脂6桶,上述化學品外包裝均未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執法人員現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予以記載,并下達整改指令。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事實,符合立案條件,根據《英德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書》權限,經英德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于7月12日進行立案調查。經立案后查明,該公司自知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只有物料名稱,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擅自將上述化學品裝車運輸,已構成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未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形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貳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該涂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產的危險化工品生產企業,該公司已制定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本案的涉案物質(丙烯酸樹脂)屬于危險化學品,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飞a企業應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該公司在日常生產中,由于管理不嚴和員工的疏忽大意,導致未在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屬于典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類違法案件。該涂料有限公司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且檢查當天企業正對上述危險化學品進行裝車運輸,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屬于典型的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違法事實范疇。通過此案,形成處罰一起、警示一批、帶動一片的效果,進一步提升我市轄區范圍內企業的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飞a企業及涉危企業對危險化學品危險性的認識,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重視性、參與性,同時明確我局執法檢查重點,以有力度的執法檢查為我市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案例3:
佛岡縣應急管理局對佛岡縣龍山鎮某煙花爆竹銷售部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2日,佛岡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佛岡縣龍山鎮某煙花爆竹銷售部開展煙花爆竹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存在“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許可儲存量250箱,實際儲存量360箱)”的隱患問題。
【處理結果】佛岡縣龍山鎮某煙花爆竹銷售部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規定。該煙花爆竹銷售部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及時消除隱患,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決定給予人民幣1200元(壹仟貳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就好比是放著一顆隨時都會爆炸的“定時炸彈”,具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周邊的居民構成極大的威脅。一旦遇到火星的話,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煙花爆竹銷售旺季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的監管和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教育,杜絕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