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2021年1月,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清人才發〔2021〕1號),其中的部分項目內容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按照市委人才辦的部署,各有關部門負責出臺自身牽頭部分項目的實施細則,因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照牽頭負責的部分,起草印發了《〈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人才資助部分)實施細則》(清人社〔2021〕95號),為人才項目申報提供操作指南。
2024年1月,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助力清遠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清委人才發〔2024〕1號),明確指出原《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清人才發〔2021〕1號)不再施行。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需對《〈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人才資助部分)實施細則》(清人社〔2021〕95 號)進行廢止。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廢止《關于印發〈《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人才資助部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人社〔2021〕95號)。